鄭財院〔2017〕66號
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暫行)
為了認真做好我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切實保證國家和學校各項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政策落到實處,根據《河南省高等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辦法》(教學﹝2007﹞531號)和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通知》(教財廳﹝2016﹞6號),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認定范圍1.本辦法所指學生是指被我校正式錄取的普通全日制在校學生。
2.本辦法所稱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具有我校正式學籍,且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難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習和生活基本費用的學生。
二、認定條件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無父母養育、無經濟來源或靠親友部分資助的孤兒;
2、父母雙方或一方下崗失業且經濟收入較低或者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家庭的學生;
3、父母年事已高或身體殘疾、或基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家庭的學生;
4、來自烈士或優撫家庭的學生;
5、單親且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6、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造成特殊困難者;
7、家庭被當地政府列為特困戶、低保戶者;
8、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9、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
三、認定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根據其家庭經濟狀況可分為一般困難、困難和特殊困難三個檔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比例控制在學生總數的20%,各檔次分配比例根據當年具體情況確定。
1.學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籌集到的資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費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學習期間的學費、住宿費和國家規定應該由學生繳納的費用的,為一般困難檔。
2.學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鄭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為困難檔。
3.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的學生可優先認定為特殊困難檔次。
四、認定原則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實事求是,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家庭所在地鄉鎮、街道一級的民政部門出具家庭經濟情況證明材料,實行民主評議和學校評定相結合的原則。
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兜底線”的功能定位,認定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應依據其家庭經濟狀況,不能加入其他非經濟因素。
3.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堅持精準認定的工作制度,通過采用大數據分析、個別訪談等方式,深入、直觀地了解學生家庭經濟狀況,及時發現那些困難但未受助、不困難卻受助的學生,及時糾正認定結果存在的偏差,有效地實施動態管理。
4.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嚴格規范工作程序,既要堅持審查相關證明,更要注重學生在校期間的日常消費情況和平時生活表現,做到公開、公平、公正。
5.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要堅持信息公開和保護隱私相結合。公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受助情況的內容,不能涉及學生個人及家庭的隱私;評定學生家庭經濟狀況時,不能讓學生當眾訴苦、互相比困;宣傳學生勵志典型時,涉及到受助學生的任何事項,都應征求學生本人的同意。
五、認定機構1、學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全面領導全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具體負責組織和實施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
2、各院(系)成立以主要領導及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為正副組長、輔導員為成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具體負責各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
3、各院(系)以班級為單位,成立以輔導員任組長,學生代表為成員的認定評議小組,負責民主評議。認定評議小組成員中,學生代表人數不少于班級學生總人數的20%。認定評議小組成立后,其成員名單應在本院(系)范圍內公示。各院(系)成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組和認定評議小組成員名單,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備案。
五、認定程序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各系認定工作組、各班級認定評
議小組,按照各自的工作職責,共同完成認定工作。認定工作每
學年進行一次,一般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后兩個月內完成;學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況,導致家庭經濟困難的,經學院資助管理中心同意可以隨時申請和認定。
1、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全面安排部署每學年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的認定工作。招生就業處寄送新生錄取通知書時,同時寄送《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在每學年結束之前,各院(系)向在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需要申請認定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和在校學生要如實填寫《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持該表到家庭所在地鄉、鎮或街道民政部門加蓋公章,以證明其家庭經濟情況。(詳見附表1)
2、每學年開學時,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安排全院的認定工作。院(系)認定評議小組組織學生填寫《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詳見附表2),并負責收集《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等真實具體的證明材料。
3、認定評議小組根據學生提交的《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和《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并結合學生日常表現和消費行為,以及影響其家庭經濟狀況的有關情況,征求所在班級意見,認真進行評議,確定本班各檔次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報院(系)認定工作組進行審核。認定評議小組進行民主評議時應著重考慮建檔立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孤殘學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遭遇自然災害或突發時間等特殊情況的學生。
4.院(系)認定工作組應認真審核認定評議小組申報的初步評議結果。若有異議,應在征得認定評議小組意見后予以更正。審核通過的,要將家庭經濟困難名單及檔次,以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示5個工作日。若師生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院(系)認定工作組提出質疑。院(系)認定工作組應在接到異議材料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師生若對院(系)認定工作組的答復仍有異議,可通過有效方式向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提請復議。學生資助管理中心應在接到復議申請的3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情況屬實,應作出調整。
5、各院(系)要將學生的《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和相關電子文檔報送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匯總,并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信息檔案。
六、后續管理1、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是做好學生資助工作的基礎。各院(系)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統籌安排,精心組織,切實保證學生資助工作順利開展。
2、學生資助管理中心及各院(系)應建立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全面、真實、準確的信息檔案庫。
3、院學生資助工作領導小組要加強對各院(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工作的監督與指導,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4、學院和院(系)每學年應定期對已認定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進行一次資格復查,并不定期地隨機抽選一定比例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通過信件、電話、實地走訪等方式進行核實。如發現弄虛作假現象,一經核實,立即取消資助資格;已獲得資助的,收回所有資助金;情節嚴重的,依據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5.學院和院(系)應加強學生的誠信教育,教育學生如實提供家庭情況,及時告知家庭經濟狀況變化情況。通過國家資助政策宣傳,讓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明白,國家資助是實現教育公平、促進社會公平的一種制度安排和重要舉措。切實幫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樹立正確的榮辱觀,正確面對眼前存在的困難,引導他們積極主動地利用國家資助完成學業。
七、其它1.本辦法由學生處學生資助管理中心負責解釋。
2.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執行,原《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家庭經濟困難認定辦法》(鄭財院〔2013〕15號)同時廢止。
附件1:《普高等學校學生及家庭情況調查表》
附件2:《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認定申請表》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