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鼓勵學生積極進取,刻苦學習,結合我院具體情況,特制定本試行條例。
二、本條例適合我院全日制在校學生。
三、依據教育部相關規定,我院從事業收入中提取4%的經費用于對學生的獎助學。獎學金的評定等級、比例及標準如下:
(一)評定等級為三級:一等獎學金,二等獎學金,三等獎學金
(二)評定比例:獎學金的評定以班級為單位,評定總人數控制在10%以內,其中:一等獎學金占2%,二等獎學金占3%,三等獎學金占5%。各班獲獎人數按照各班學生人數比例分配。
(三)獎勵標準:
一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為1200元。
二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為600元。
三等獎學金每人每學年為300元。
四、獎學金的評選條件(一)熱愛所學專業,勤奮學習,且任意單科成績不得低于60分。
(二)體質測試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方可參加評選。
(三)遵守國家法律,維護祖國利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民族分裂主義。
(四)模范執行學生守則和學院有關規章制度。
(五)熱愛勞動,積極參加社會工作和體育鍛煉、文藝活動。
五、評定獎學金的特殊規定(一)凡受院、系部任意處分者,本學年不得享受獎學金。
(二)凡考試作弊者,不得參加本學年獎學金的評定。
(三)留級或降級的學生,留、降級后的第一個學年不得享受獎學金。
(四)本學期考試或考查課程有補考者,本學期不得享受獎學金。
(五)凡因競賽原因沒有參加期末考試的學生,依照《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校外競賽獲獎獎勵辦法》規定,給予此類學生相應成績認定,但原則上沒有參與學院統考的學生不得參與任何獎學金的評定。
六、獎學金的評定辦法根據我院實際情況,按照相關計算辦法,科學計算我院學生的綜合素質測評成績,并以此作為獎學金評定的主要依據。
綜合素質測評計算辦法:
綜合測評成績=課程最終成績*70%+素質附加成績,綜合測評成績保留兩位小數。其中,課程最終成績=(上學期期末平均成績+下學期期末平均成績)/2,學期期末平均成績=該學期所有科目成績之和/該學期所有科目科數。課程最終成績不含任選課程成績及輔修課程成績,素質附加成績根據《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獎學金評定管理辦法(試行)》第七條計算。
七、素質附加成績素質附加成績是指學生的思想素質、道德品質及在課堂教學以外的學術、科研、文體和公共活動等方面的綜合表現測評成績。
(一)素質附加成績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思想素質:主要記載學生日常的政治思想表現、道德素質表現及日常紀律表現,如參加黨、團組織活動、參加集體活動情況、學習紀律等。
2.專業技能:主要記載學生參加各項學術科技競賽及相關獲獎情況。
3.公共活動:主要記載學生參加各項文藝體育活動及相關獲獎情況及學生參加各種學生團體的工作表現情況。
(二) 計算辦法
三個部分單獨計算成績,之和即為素質附加成績。
1.思想素質:滿分6分。實行“5+1”計分制:其中,除1分全勤分外,其余5分具體評分細則由各系制定。
2.專業技能:各項技能得分均可累計加分,具體標準如下:
項目 |
細則 |
得分 |
細則 |
得分 |
學術科技競賽 |
國家級一等獎 |
10分 |
市級一等獎 |
3分 |
國家級二等獎 |
10分 |
市級二等獎 |
2分 |
國家級三等獎 |
8分 |
市級三等獎 |
1分 |
省級一等獎 |
6分 |
院級一等獎 |
1分 |
省級二等獎 |
5分 |
院級二等獎 |
0.8分 |
省級三等獎 |
4分 |
院級三等獎 |
0.6分 |
學術論文、作品 |
核心期刊 |
10分 |
財稅院報 |
1分 |
一般刊物 |
8分 |
其他院級刊物 |
0.5分 |
3.公共活動:具體標準如下:
項目 |
細則 |
得分 |
細則 |
得分 |
文體競賽及院組織的其他素質拓展活動 |
國家級 |
10分 |
市級二等獎 |
2分 |
省級一等獎 |
8分 |
市級三等獎 |
1分 |
省級二等獎 |
6分 |
院級一等獎 |
1分 |
省級三等獎 |
4分 |
院級二等獎 |
0.8分 |
市級一等獎 |
3分 |
院級三等獎 |
0.6分 |
項目 |
細則 |
得分 |
社會工作 |
院學生會 |
主席、副主席 |
4分,3分 |
部長、副部長 |
2分,1分 |
干事 |
0.5分 |
系(部)學生會 |
主席、副主席 |
3分,2分 |
部長、副部長 |
1分,0.5分 |
干事 |
0.2分 |
學生社團 |
主要負責人 |
1分 |
其他成員 |
0.1分 |
班委 |
班長、團支書 |
2分,2分 |
其他成員 |
1分 |
注:學生干部得分不累計加分,只記最高一項。
八、獎學金的評定程序(一)學生獎學金每學年評定一次。各班輔導員和班委會根據綜合素質測評計算辦法計算本班本學年綜合素質成績并進行排名,擬定獲獎名單及獲獎學生分值明細,報系(部)備案。
(二)系部學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后統一上報學院教務處。
(三)學院審核:學院負責審核各班綜合測評結果,并有權根據實際情況和本辦法的規定,對測評結果及獲獎結果進行適當調整。
(四)公示:公布測評結果及表彰名單,聽取意見。
(五)表彰:依據綜合測評成績和相關文件進行獎勵和表彰。
九、獎學金的評審機構(一)學院評審學生獎學金日常工作由教務處負責。
(二)各系成立學生獎學金評定小組,由系主任、教學干事及班主任代表等組成,組織本系各班初評及審定本系學生獎學金獲得人選和等級。
(三)各班成立學生獎學金初評小組,由輔導員和班委組成,負責操行分的評定,征求任課教師意見,確定本班獲獎學生的初步名單和等級。
十、本條例由院教務處負責解釋。
鄭州財稅金融職業學院教務處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